經營資源的認定
1、什么是特許經營資源?
特許經營資源是指能給特許人帶來收益、具備排他權、已經設定保護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等在內的具備財產與人身屬性的資源。
2、特許經營資源一般包括哪些?
除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都屬于特許經營資源外,經國家有權部門認證、登記、備案的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號等也可以作為特許經營資源。
3、申請中的商標可以作為經營資源嗎?
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不能單獨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特許人須同時具備其他經營資源。
4、處于“撤銷注冊商標復審待審”中的注冊商標能否作為特許經營資源?
商標處于“撤銷注冊商標復審待審”狀態中,說明該商標尚未被撤銷,專用權依然存在,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未作出*終決定之前,可以作為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資源。但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時,應按《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披露該商標的狀態。
5、未經商標局備案的許可使用商標作為經營資源授予特許人使用后,可能對特許經營活動造成什么影響?
根據《商標法》、《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以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商標局備案的,不影響商標許可合同及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但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標使用權的行為與事實可能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被解除或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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